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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关于部分行业实行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劳社保发[2003]83号
  • 【发布日期】2003-05-21
  • 【生效日期】2003-05-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关于部分行业实行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部分行业实行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保发[2003]8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3]14号)文件精神,对零售、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服务行业部分服务行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可实行缓缴。非典型肺炎疫情解除后,对少缴或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按照正常缴费基数予以补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缓缴涉及的行业范围

此次缓缴仅限于营业执照中主营项目为零售、餐饮、旅店、旅游、娱乐内容的服务行业的企业。

二、缓缴实施的时间

本次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时间为5个月,具体日期按正常缴费企业结算日期为2003年5-9月份(报表日期为2003年6-10月份)。结算日期在2003年4月前的企业月报不在实施缓缴之内。

三、批准缓缴的条件

本通知第一条限定的企业中由于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或发生严重亏损,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批准可以实行缓缴,但要严格限定在文件规定的行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其中,凡是解雇员工超过2003年3月份用工总数20%的企业,不得享受缓缴政策。已经批准缓缴的企业如在缓缴期间解雇员工超过20%的,应中断实施缓缴政策。

四、审批程序

(一)企业向参保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企业近两个月的财务报表、基本帐户的银行存款对帐单(加盖公章、法人签字);

(二)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核实、批准并报市社保中心备案;

五、缓缴期间有关待遇的衔接

对于经批准实行各项社会保险费缓缴的企业,涉及企业职工转移、清算、退休等操作时,原则上应不受缓缴影响,要保持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合理衔接,确保企业职工各项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

(一)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

为简化操作,对于在缓缴期间调动、中止解除合同、退休等人员,为使其待遇不受影响并保证衔接,这部分人员可单独缴纳和操作。

1、在缓缴期间,缓缴企业照常报送收缴月报,进行正常的人员增减变化及进行月报生成,但不进行基金托收,收缴基金在缓缴期过后通过还欠实现;

2、职工因调动、中止解除合同、退休等原因发生转移、清算等情况时,须办理相应人员的补缴手续后再办理转移、清算等事宜。

(二)医疗保险

1、在缓缴期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暂不进行分配、暂不记缴费年限。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治疗或三种特殊病(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治疗待遇。

2、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对缓缴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正常缴费基数予以补缴,凡补缴到位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予以分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予以确认。

六、补缴时间

缓缴期结束后,企业应对缓缴部分按原基数和额度进行补缴,并在2003年底前足额补缴到位,补缴时可免征滞纳金和利息。各级经办机构要做好催缴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建立日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缓缴情况,尽快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各单位要将《缓缴社会保险费情况统计日报表》(式样附后)按日上报市社保中心。具体要求为每日上午10时前将前一日批准缓缴的情况按明细项目经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没有发生新增批准的情况实行零报告。

(二)鉴于此项工作涉及企业和职工的切身利益,望各单位严格执行政策,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单位要做好耐心的解释工作。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缓缴政策或者缓缴期满,逾期不予补缴的企业,要予以曝光,同时按规定追缴本金和利息并加罚滞纳金和利息。

八、本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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