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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吉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冯丽媛 邓丽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2-02 18:44:2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吉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施行-

    近日,记者从吉林省吉林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吉林市已经出台《吉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在去年12月20日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颁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农民可享受低保在吉林省尚属首次。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有本地辖区长期居住的农业户口,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标准的农村居民可成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农民在通过村委会、乡镇街道及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并进行公示后,可享有低保资格。低保资格由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财政共同负担,负担比例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了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能获得政府更多支持和扶持,《管理办法》还对这些人从事经营活动、子女入学、医疗、养殖、住房等方面,制定了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优惠政策。(文章原载东亚经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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