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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全国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工作办法》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徐曼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2-22 13:37:1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全国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工作办法》出台-

记者21日从建设部获悉,从即日起,我国有地铁的城市将实行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制度,建设部为此要求,请各有关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地铁运营主管部门、地铁运营公司分别确定一名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在本月28日前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建设部为此下发了《全国地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工作办法》,建设部有关人士称,这是为了及时了解各地地铁安全工作情况,掌握地铁安全工作形势,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协调,研究遏制重特大事故和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对策、措施,促进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地铁安全运营。

建设部要求,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地铁运营主管部门分别确定一名负责地铁安全工作的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地铁运营公司确定一名负责地铁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联络员,报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予以公布。

据介绍,建设部要求建立“联络员信息传递制度”,各地区联络员每半年应向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送上半年地铁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报告。(文章原载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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