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陈思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2-24 10:30:1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法院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诸如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少数流转后的耕地缺乏保护或存在被非法侵害等现象,农业部出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流转方式、流转合同的签订以及土地流转管理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该《办法》将于2005年3月1日施行。2001年底,中央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了规范土地流转的要求。文件下发后,各地采取有力措施纠正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面积过大、期限过长、速度过快等问题。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平稳健康,2003年农户承包地流转总面积5400万亩,占农户承包地总面积的5%。农业部有关人士解释了该《办法》出台的背景,指出当前受法律法规不健全和管理工作滞后的影响,土地流转普遍存在着不规范,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农户间土地流转多属口头协议,增加了纠纷隐患。二是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三是借用土地流转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一些地方政府、村委会绕过建设用地管理规定,借用土地流转名义,将流转的土地用于非农建设,谋取私利。
土地不仅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而且也是最主要的社会保障。我国农村中的富余劳动力数量巨大,要保持农村的稳定,就要让农民有块承包地,让农民进退有路,心中不慌。《办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办法》对土地流转的主要环节做出明确规定,以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符合农村实际,尽可能简化程序和手续,方便农民。《办法》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办法》指出,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关于土地流转的方式,《办法》指出,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办法》对流转管理做出详细的规定,指出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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