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秦延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3-04 17:12:4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铜川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施行-
经陕西省铜川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铜川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办法要求,按用水量逐月计收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必须通过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的方式来确定。
素有煤炭王国之称的铜川市是陕西乃至全国的煤炭大市,水资源问题一直是困忧该市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节约水资源,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经铜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铜川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及利用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城市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补助;城市污水处理厂尚未建成的城市区域及建设的资本金。
办法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其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和部分建设费用,并考虑企业、居民等的实际承受能力提出方案,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逐月计收。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或水表损坏的,按实测排污量或接排污管道容量口径核定。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按水泵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流量。实际用水量由市水务部门提供。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用水量不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处理后污水达到国家污水排放标准的,经铜川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核准后,按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50%计收。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委托市地税局代收。代征手续费为收费总额的0.2%。用水户必须按月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文章原载中国水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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