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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宁波市出台《行贿行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作者:胡轶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3-10 17:01:3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宁波市出台《行贿行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9日,浙江省宁波市《行贿行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记者从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有关建立行贿行为档案的操作细则已确定,其中,一些受到广泛关注的细节得以明确。


判决书可作记录依据

《办法》明确规定,档案所记录的行贿行为的主要依据有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认定的行贿行为或行贿犯罪事实,或检察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的行贿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依照《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相关规定,以在刑事诉讼司法活动中获取的行贿人行贿信息为基础,构建行贿记录档案及其查询系统,公共投资、政府采购、医药购销等有关单位需要时,对他们披露行贿人行贿信息,不仅不侵犯公民隐私权,更体现了对公民知情权的尊重。

行贿行为“三级”分类

《办法》规定,依据行贿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将档案分为记录、查询和公示档案。记录档案是对所有行贿行为进行记录,只供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使用;查询档案是对缺乏悔改诚意、可能还会再次行贿的行贿人列入查询档案,供相关单位和组织查询;公示档案是对已被列入查询档案,且情节恶劣或构成犯罪的行贿行为,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对其行贿行为予以公示。公示对象不服,可提出申诉。

同时,《办法》还坚持区别对待原则和动态删除制度,行贿人确有悔改表现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免于列入查询档案,甚至退出查询(公示)档案,但必须由办案部门提出,并说明理由和意见,经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审查后报检察长批准,严防产生新的腐败。

著名企业列入“黑名单”

记者从宁波市检察院了解到,自行贿人资料库建立以来,在宁波市范围内的建筑、医药等领域的招标活动中,已经收到一定效果。2003年以来,宁波市检察机关在该市建设、医药领域的招标活动中,为几十家单位提供了咨询服务,对几百家单位进行了是否有行贿不良记录查询。在医药卫生系统的记录查询工作中,包括两家国内著名的药业集团在内,有6家单位曾因行贿不良记录,而被取消中标资格。

宁波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王伦君告诉记者:“目前我省已经建立了全省联网的行贿行为档案资料,宁波市各级检察院都可为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查询服务。录入查询行贿行为,将在全省范围内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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