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李晨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7-28 16:24:5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北京晨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8月1日施行-
北京市以后的新建、改建、扩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不得再进行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交通路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记者从首都之窗网站获悉《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已经过2005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从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北京市确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跨越、穿越城市桥梁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工程如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并要具备最大限度减少对车流量影响的交通分流、疏导方案,采用夜间施工等减轻对交通产生影响的作业方案。经许可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经许可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单位应当在批准期限届满前委托该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单位及时修复完毕,并向养护维修单位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记者了解到,今后市内如发生因事故紧急抢修地下管线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抢修。
交通路政部门也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道路承载能力以及养护维修、占用、挖掘信息数据库,定期发布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占用、挖掘等信息。养护维修责任人不建立巡查和检测评估制度的,由交通路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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