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全国人大内司委工青妇室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8-29 16:46:0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2005年8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决定总结了1992年以来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地方立法经验,借鉴国外有关立法的有益做法,针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行了多方面的补充和修改,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大大增强。从决定的内容来看,修订后的法律更有利于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一、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长期以来,我国在坚持男女平等方面作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长足进步。江泽民同志在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讲话中明确提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更好地贯彻宪法精神,需要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决定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用法律的形式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地位固定下来,有利于充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发挥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作用。
二、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突出问题之一是执法主体不够明确,影响了该法的实施。为解决这一问题,决定从多方面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决定还将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地方妇女发展规划作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义务,从而保证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妇女纲要,实现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权利。
三、进一步明确了妇联组织的职责。妇联组织是协助政府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社会力量。决定明确了各级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权益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未修改前的法律相比,这更有利于充分发挥妇联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对妇女政治权利作出进一步规定。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决定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提高各级人大女性代表的比例、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等方面作出了新规定,如:“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并明确妇女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妇女的受教育权作出进一步规定。针对当前我国女性受教育程度总体上仍低于男性、许多贫困和流动人口中的女性儿童少年不能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等情况,决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六、充实了对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规定。针对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受到歧视的现象比较普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落实不到位、妇女享受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的情况,决定从国家保障妇女依法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防止在就业和执行国家退休制度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并将“劳动权益”一章更名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七、突出了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利益的保护。针对近年来各地反映突出的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益受侵害等问题,决定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八、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针对近些年拐卖妇女、利用妇女进行色情活动、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突出问题,决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等活动。”
九、进一步完善了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决定明确了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机构和组织,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并进一步完善了对妇女离婚时的财产保护制度等。
十、强化了法律责任。为了切实保证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在法律责任一章,决定与其他法律有机衔接,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所必须承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同时,对其他法律中没有处罚规定的,如: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和家庭暴力、通过大众传媒或其他方式贬损妇女人格等行为,作出了专门处罚规定。此外还增设了对处于困境中的妇女给予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规定。修改后的法律责任规定,有利于具体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有助于当事人依法维权,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于北京召开十周年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这是全国亿万妇女的福音,也是献给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十周年的一份厚礼。(文章原载中国人大网)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