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徐琦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2-19 14:56:0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环境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解读-——访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副司长赵维钧
近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新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将废止。记者就此采访了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副司长赵维钧。提高资质准入门槛
记者(以下简称“记”):潘岳副局长说,这次新《办法》的出台是继清理整顿环评机构、实行环评工程师资格全国考试等措施后,总局将环评职业资格和机构资质结合起来进行的又一次重大制度改革。这次修订工作对环评制度有何影响?新办法有哪些特点?
赵维钧(以下简称“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环评制度面临改革与完善,建设一支符合新形势要求的素质高、技术优、守道德、讲科学的技术队伍是环评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环评机构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是为了保证今后一段时期环评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是为了有效整合环评行业的人力资源,提高环评队伍的业务素质。
新《办法》突出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明确了环评行业规模化、市场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鼓励环评机构的改组改制、强强联合;二是与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相结合,提倡职业道德,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三是强调政务公开,公开资质申请的程序、条件等;四是结合近年来行业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细化管理要求和处罚情形,可操作性明显提高。
记:新《办法》如何做到环评机构与人员配套管理?
赵:已经实施的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通过统一登记、继续教育等手段,实现了对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动态管理。新《办法》规定,具有一定人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环评机构进行资质申请的必备条件之一。这样,就使环评资质管理由机构深入到人员,使资质证书的颁发更有针对性,环评人员更具专业性,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由此,环评机构和个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新“生态”形成了,无形中强化了环评机构对自身操作规范性的自审,而环保主管部门对其监督机制也更加完善。
记:与过去相比,新《办法》对环评机构的资质有何新要求?
赵:这次修订的资质条件主要是围绕评价机构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责任来设定的,要求评价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专业人员和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新《办法》加强了人员的专业配套管理,强调从环境要素和环评重点环节的角度要求环评人员专业配套齐全;调整了行业类别划分,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由18个行业合并为11个类别,并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分为两个小类,提高了分类的合理性,并与环评工程师登记类别划分相一致,为推动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创造条件。
环评机构“升降级”要动真格
记:在新《办法》中,甲级机构和乙级机构的业务范围有何区别?
赵:新《办法》明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由甲级评价机构来完成。另外,跨省、跨流域、涉及宏观决策与区域规划的环评,尤其是各区域、流域的重大经济开发活动与产业发展规划的环评,也应由甲级环评机构完成。乙级机构主要承担中小型建设项目的环评任务。
记:新《办法》实行后,是否会有一些甲级环评机构因为不符合条件而降为乙级呢?
赵:是有可能。目前国内甲级评价机构共有201家,其中少数甲级机构在证书有效期的5年内尚未主持过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项目。但为了保证工作的延续性,对现有评价机构将设定一个宽限期,所持证书有效期满,所有评价机构将按新《办法》的条件和要求核定其资质。新《办法》对甲级评价机构数量实行总量限制,建立评价资质的动态管理和竞争机制。在今后若干年内,200家以内的甲级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能基本满足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需要。
环评职业道德纳入考核指标
记:我国现有环评机构多少家?
赵:全国现有环评机构共973家,其中甲级资质机构201家,乙级772家。其中包括4家外资或合资企业,具备甲级资质的两家,乙级两家;民营企业也仅有10家左右。
记:这样看来,我国环评行业的市场化程度还比较低?
赵:是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经明确,环评的性质应是中介咨询业,主要是为建设项目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支持,应该允许各种不同性质的企业进入这一市场。而以往取得环评资质的一般都是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他们承担的环评项目占到总量的95%以上。近几年,以环境影响评价为主业的股份制或私营咨询公司的组建以及原有事业单位的改制或重组、分立情况不断出现,新《办法》鼓励评价机构主体的多元化,允许民营、股份、合伙制企业进入环评市场和环评技术人员的有序流动。
记:环评机构会不会因利益驱动而产生一些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行为,从而影响环评工作的公正性?诸如圆明园防渗事件中环评机构不愿接受环评业务的情况是否会再次出现?
赵:新《办法》中对环评机构资质的要求,已经从单纯的技术层面延伸到道德层面。首先,强调环评机构的诚信工作原则,新《办法》在罚则中明确规定,如果环评单位在工作中没有坚持科学的态度与负责的精神,惧怕承担责任,或是造成文件失实和结论错误,将会被降低资质甚至吊销资质证书。其次,环评报告书做出结论后,必须由责任人签字。一旦查出存在弄虚作假、文件失实或结论错误的问题,可以追究该责任人的责任,甚至注销其环评工程师资格。为了保证环评机构具备一定实力,新《办法》对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也有明确要求。
环评“弄虚作假”将被严惩
记:怎样理解新《办法》中“环评工程师登记证中的评价机构名称与其环评岗位证书中的评价机构应当一致”?
赵: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要求环评工程师只可在一个机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加强对评价机构中专职技术人员管理,保证技术力量的稳定性。此外,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工作场所、环评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都要及时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
记:新《办法》在环评机构申请程序方面有何新要求?
赵:根据《行政许可法》中的便民原则,新《办法》明确了评价机构可以申请晋级或调整业务范围,并根据申请事项,分别明确了需要提交的材料,调整了申请程序,增加了资质申请的限制条件,明确了申请的审查方式、期限和审查结果的公布等,特别是将原来一年两次受理调整为即时受理。
记:新《办法》中取消了对环评机构的定期考核,是否会影响监管力度?
赵:按旧《办法》要求,国家环保总局对评价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核。但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定期考核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工作往往不是很细,一些问题得不到及时反映。新《办法》取消了由总局统一组织的定期考核,注重调动地方力量,增加了总局或总局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对评价机构抽查的条款。新《办法》保留了评价机构上报年度业绩报告的要求,总局和省级环保部门可及时掌握项目情况,因此实际监督管理力度不会减弱,而会更大。
记:新《办法》对环评机构的处罚条款有哪些变化?
赵:新《办法》有个很大的特点就是操作性强,它明确列出了违规的各种行为,增加了警告、通报批评和缩减评价范围等处罚方式,还增加了针对环评文件质量问题的处罚条款。新《办法》还规定了对具体人员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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