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郄建荣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1-10 10:31:0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国拟制定《国家环境政策法》作为环保基本法律-
国家环保总局在日前通过的《“十一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建设规划》中明确提出我国将制定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国家环境政策法。业内人士对记者说,这是在各单项环境法律逐步到位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更高阶位的基本法律。
国家环保总局指出,早在1979年初,国家有关部门就有制定类似国家环境政策法这样的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法的设想。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如愿。国家环保总局认为,目前,从那时到现在25年过去了,25年来的环境立法实践,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律的制定奠定了基础。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经历了从单项立法到综合立法的发展过程,这个发展过程就要求国家从对单个环境要素的法律保护,发展到将环境作为一个整体加以保护。这也就是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定的一个重要基础。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人士介绍,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立法模式,主要是通过制定各单项法律,以单个环境要素为其调整对象。随着各单项法律的先后制定和相继修订,在各单项法律之间导致彼此不协调,特别是与之相伴的某些主要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规定,在不同的单项法律之间存在不协调,需要通过环境基本法进行有效整合。
据透露,作为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国家环境政策法会考虑规定以下基本事项:国家环境保护的目标、原则和基本政策;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和体制;环境保护事务与其他经济社会发展事务的协调机制;政府、企业和公众等不同主体的基本环境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各级政府的环境责任以及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环境管理的基本权能和执法手段;基本法与其他环境保护单项法律的关系以及其他基本事项。
国家环保总局认为,目前,环境法规建设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有两个突出表现:一是立法空白仍然存在。空白包括有关化学品环境管理、土壤污染防治、核安全管理、生态保护、生物安全等方面的法律尚未制定;二是配套立法进展缓慢,如限期治理、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机动车尾气排放等方面的法规迟迟难以出台。
“十一五”将要填补的法律空白包括自然保护区法、生物安全法、核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遗传资源保护法、生态保护法等多部法律;同时还将制定西部开发生态保护监督条例、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示范管理办法等多部条例和部门规章。
国家环保总局表示,目前,按照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之初的设想,修改环境保护法,并将其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时机已经成熟,应当努力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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