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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长沙市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6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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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5-29 17:22:2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长沙市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6月1日实施-

今后,临街单位、门店和住户将担负起门前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不履行责任的,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罚。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市委常委办公会上获悉,《长沙市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该《办法》规定,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范围是指责任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构)筑物、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今后,临路(街)所有的单位、门店、住户将担负的三包任务包括:“一包”门前市容整洁,无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包”门前环境卫生整洁,无裸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三包”门前责任区内的设施、设备和绿地整洁等。

责任人应当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自觉履行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及时劝阻、制止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等部门进行举报。

《办法》指出,责任人应安排人员对其责任区内除应由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以外的部分进行日常清扫保洁。责任人没有能力履行保洁责任的,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为保洁,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用按照物价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执行。

责任人应按管理部门要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制度,严格履行职责;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考核。责任人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不履行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罚;对不履行责任的应当责令责任人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将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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