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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北京为精神卫生立法 泄露精神病患隐私可罚3万-
  • 【发布单位】作者:徐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8-11 16:51:3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北京青年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为精神卫生立法 泄露精神病患隐私可罚3万-

北京市将建立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制度,而私自泄露精神病患的隐私最高拟罚3万元,旨在全面规范精神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从昨天起至本月16日在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www.bjrd.gov.cn)上开征民意,草案同时规定学校应配备心理咨询专业人员。


精神病患情况将记录备案

草案共七章五十六条,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拟在9月中旬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将确诊为精神疾病的患者情况,向其所在区、县的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区、县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进行核实,并向市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精神疾病患者建立档案、定期访视。

泄露精神病患隐私最高拟罚3万元

草案强调了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精神疾病患者,并明确了精神疾病患者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同时对精神病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和劳动就业权等做了原则性规定。医疗或教学机构需要精神疾病患者参与医学教学、科研或者接受新药、新治疗方法临床试验的,应当书面告知本人或者监护人、近亲属教学、科研和试验的目的、方法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取得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监护人、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对于擅自安排精神疾病患者参与医学教学、科研或者接受新药、新治疗方法临床试验和泄露精神疾病患者隐私的,可依法处以3000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款。

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不得强迫精神疾病患者参加生产劳动。参加生产劳动的精神疾病患者应当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精神疾病患者康复后,依法享有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的权利,有关单位不得以曾患有精神疾病为由,取消其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的资格。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聘用合同期内,精神疾病患者康复后,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在待遇和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

各辖区应建福利性的社区康复机构

草案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规定了5项职责,包括妥善看管、照顾精神疾病患者,防止其伤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社会;根据医嘱,督促精神疾病患者接受治疗;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接受康复治疗或者职业技能培训等。

草案还规范了精神疾病的康复,规定本市逐步建立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家庭康复为依托、精神卫生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的精神疾病康复体系。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的实际需要,规划建设社会福利性质的社区康复机构。

被监管人员将获心理咨询治疗

草案规定残联、妇联、共青团以及老龄委等社会团体应当针对残疾人、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等人群的特点,开展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根据被监管人员的特点,为被监管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治疗。市和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重大灾害发生后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降低重大灾害发生后的精神疾病患病率。

据了解,目前我国尚无有关精神卫生的国家上位法,2002年出台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是国内第一部规范精神卫生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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