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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拟实行城乡同命同价-
  • 【发布单位】作者:王立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9-05 19:56:3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拟实行城乡同命同价-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立法意见近日得出结果,群众普遍支持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应城乡"同命同价"的意见得到采纳,并将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理,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交通事故处理主要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论证后认为,《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区分赔偿权利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并按城镇和农村两种标准分别计算,这两种不同的赔偿标准数额悬殊较大,城镇和农村居民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情形十分突出,导致明显不公。

民意调查显示,72%的群众认为,同命应该同价,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应该与城市居民一致,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有必要从制度上解决这种对农村居民明显不公平的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日前形成的《条例》草案审查稿规定,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均按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目前,《条例》草案审查稿已上报自治区政府,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将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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