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0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0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3〕22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3]19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不作调整
自2003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月均实得工资),调整为200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月均实得工资)。
200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作调整。内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为8%,外商投资企业单位和职工各为13%。
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经职工书面同意,单位可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单位在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03年7月1日的月均工资总额(月均实得工资)。
二、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一)申请条件
1、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其中内资单位和职工最高为各10%,外商投资企业单位和职工最高为各15%。
2、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全市职工2002年月平均工资水平60%(即810元)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1%。欠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全市职工2002年月平均工资水平40%(即540元)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二)审批程序
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须填写"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见附表1)、"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表2),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签章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主管委局审核同意后,连同企业财务报表及职工工资报表,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没有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委局的企业,直接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已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2003年缴存比例仍维持去年水平的可不再申报。已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企业,2003年仍需按降低缴存比例程序申报。
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一年,自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
三、时间要求
自2003年7月4日起单位可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建行区、县支行房地产信贷科领取或登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www.housefund.com.cn 或www.zfgjj.com.cn)下载200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的相关表册。
单位申请提高、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在2003年7月10日前办理报批手续。
四、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的领导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级领导要列入议事日程,组织房改、劳动、人事、财务等部门人员,集中精力、集中时间认真填报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及时交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办行核对,保证200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顺利调整。
特此通知。
附:1."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2."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二○○三年六月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