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2月1日起实施;收取开瓶费等可处以万元以下罚款-贵州率先立法叫停开瓶费-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1-25 16:24:1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安在线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2月1日起实施;收取开瓶费等可处以万元以下罚款-贵州率先立法叫停开瓶费-

据央视《经济信息联播》报道,目前酒店谢绝顾客自带酒水一直是各界争论的焦点,很多消费者对酒店的“谢绝自带酒水”也是无可奈何。不过今后,贵州的消费者就可以理直气壮的对“谢绝自带酒水”说“不”了。


日前,针对最近热炒的开瓶费问题,贵州省率先推出了《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并将于2月1日正式实施。此条例在全国率先以立法的形式对“开瓶费”说不。新《条例》明确规定: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新《条例》在“法律责任”专章中规定,有“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设定最低消费数额”等九种情形之一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