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孙小杰 孟凡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2-02 15:21:0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新修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新在哪儿?-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修正案已经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6年12月8日公布实施。新修改的《条例》作为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一项基本法规,是依法加强城市环境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和保障。近日,记者就读者普遍关心的新条例中的一些新规定、新举措等问题,采访了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负责人。
记者:市容环境卫生区主要指的是什么?如何确定市容卫生的责任人呢?
负责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指的是单位和个人所有的、使用的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以及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基本原则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负责。如果在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有明确约定的,那就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记者:谁可以作为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的责任人呢?人们的居住区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又由谁来负责呢?它的标准是什么?
负责人:道路及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是由道路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扫专业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其中处于新建、改建、扩建施工过程中的和未经验收,边施工、边通车的道路,则由建设单位负责。在居住区则一般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同时,居民则应该按照规定交纳保洁费用。市容环境卫生的标准首先是要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其次要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按照规定扫雪铲冰;最后要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记者:《条例》中对于拆除违法建设有什么样的规定?对于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设,执法部门应如何处理?
负责人:对于未经批准建设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强制拆除,并予以罚款。对于未经批准正在建设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查封、暂扣其施工工具和设备,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强制拆除。
《条例》还对没人来负责的这种情况专门作了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公共媒体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且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5日。公告到期后,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仍然没有改正违法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强制拆除。
记者:本市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什么要求呢?如果道路上的井盖、雨箅出现损坏、丢失的情况,该由谁来维修、更换?对于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上设置各类设施,《条例》中又是如何规定的?负责人:首先,要保持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平整,保持道缘石、无障碍设施完好;出现破损、短缺的,应当及时修复。其次,要保持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第三,保持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有效;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将会同其他部门,制定本市公共场所各类设施的设置规划和设置标准。并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设施目录。按照目录,需要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邮政、电信、信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置。(原载:《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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