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特殊情况期间确保全省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云南省特殊情况期间确保全省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2003年06月10日)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当前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03]4号)及省政府领导的要求,结合我省粮食工作的实际,为确保我省在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期间粮油供应及粮食安全,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实施总体要求
当我省两个地州市或一个地州市中3个以上县或地州市所在城市及某一个地州市的县城出现粮食销售价格大幅高于当地正常粮食市场供应价格,群众抢购粮食,当地粮食日供应量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时候日供应量一倍以上时,启动本应急预案。
本应急预案按照“统一调控,上下联动,严明纪律,有效运转,快速反应”的总原则组织实施。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省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由省粮食局领导、调控处、储备军供处、政策法规处、办公室及两个省级储备库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调控处。
省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应急领导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负责召集应急领导小组会议,及时研究有关应急对策,全权指挥和协调应急方案的实施。组长出差在外时,由副组长依次履行职责。
发生本应急预案启动情况的地、州、市、县粮食局立即相应成立由一把手负责的应急小组,执行省应急领导小组的部署和工作方案。
省应急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全省粮源的统筹安排;负责向有关地区下达粮食调拨建议书和调拨命令;负责向省政府报告粮食供应事态并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预案启动后,每天下午17:00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分管领导和办公厅汇报一次汇总情况;负责执行省政府对粮食供应工作的决策和指示;负责向国家粮食局申报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建议;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在必要时候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参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三、应急时粮源筹措和具体安排
(一)、出现本应急预案启动情况的地、州、市、县粮食局和省粮食局立即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有关县市每天必须向地、州、市及省粮食局定时报告一次粮食供应市场及价格情况、当地商品周转库存及储备情况、销售数量及变化情况、应对措施等,及时分析上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和当地平息事态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紧急情况必须随时报告,不得漏报、瞒报、迟报。
(二)、应急时粮源筹措按照动用当地商品周转库存、县级储备粮、地州市级储备粮、省级储备粮、向国家申报动用中央储备粮的次序进行。需调用县级储备粮、地州市级储备粮时由同级政府决定或由省应急领导小组向有关地、州、市下达粮食调拨建议书;动用省级储备粮时,由省应急领导小组向有关地、州、市下达粮食调拨命令书,动用省级储备粮500万公斤以下的由省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先动用、后向省政府报告,动用省级储备粮500-1000万公斤以内的,由省应急领导小组以口头方式请示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即可动用,动用省级储备粮1000万公斤以上的,由省应急领导小组以书面形式报告省政府同意后动用。
(三)、各地、州、市、县粮食局和各级储备粮承储库点必须事先就近选定有一定加工能力的粮食加工企业进行定点预约,负责各级储备粮的及时加工,必要时可提前加工部分成品粮以备急需之用,同时应考虑及时解决市场和城镇居民所需的粮食小包装品种和数量。
(四)、各地接省应急领导小组“调拨建议书”或“调拨命令”后,由所在地、州、市、县粮食局负责及时与当地运输企业取得联系,并安排运力做好调拨粮食的运输工作。如当地运力不足时,应及时向省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由省应急领导小组商军警部队进行紧急运送。
四、突出工作重点
把昆明市和各地、州、市府所在地及没有中央、省、地、县四级储备粮的县(宣威市、富源、罗平、陆良、屏边、普洱、墨江、景东、景谷、镇源、江城、孟连、澜沧、施甸、昌宁、梁河、盈江、陇川、瑞丽)列为全省粮食供应应急的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监控,及时掌握和分析粮食库存、销量和价格等变化趋势,随时采取应对措施。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一旦出现本应急预案启动的紧急情况,省和各地、州、市、县粮食局必须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粮食供应应急工作的领导和支持。省应急领导小组责成地、州、市、县粮食局长必须及时在当地电视台发表电视讲话,并及时通过有关媒体进行宣传,向当地广大群众说明当地粮情和全国、全省粮油商品库存充足,粮食供应和加工及运输能力完全可以得到保证,消除群众恐慌心理,稳定人心,稳定粮食市场供应。
(二)、各地、州、市、县粮食局必须及时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取得联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坚决查处乘机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参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稳定粮食市场供应。
(三)、各地国有粮食企业和经营网点必须按照调拨建议和调拨命令及时组织调拨粮食到位,并根据需要及时增设供应网点,敞开粮食供应,尽快、及时平息事态。
(四)、当地粮食供应及粮食库存情况确实紧张,当地粮食库存不能保证10天供应量,新粮源又不能及时补充、调拨到位的,经报告当地政府和省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阶段性限量供应。
(五)、各地紧急事态平息后,省、地、州、市、县粮食局要及时指导当地国有粮食企业在一个月内补充粮源,将当地储备库存和商品周转库存恢复到原有水平。
(六)、应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应坚持“顺加作价、顺价销售”的原则,不得亏本销售,也不准借机牟取暴利。各级储备粮按照储存成本加出库费用作价;粮食加工企业按照合理的原则核算加工费用;零售企业按照进价加微利的原则供应成品粮。各地粮食出库费用、加工费用和零售费用标准,要按照“严格核算、节约费用和控制价格总水平”的原则定价。应急情况下可按“先销售,后结算,先供应,后补贴”的方式进行,事后由粮食、计委、物价、财政和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结算。若遇市场粮价过高,需动用省级储备粮平抑市场粮价,省级储备粮出库价低于库存成本的情况,必须报省应急领导小组向省政府请示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有关纪律要求
(一)、应急期间,对地、州、市、县粮食局没有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没有及时准确地向上级粮食供应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的,由省应急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
(二)、应急期间,对不执行省应急领导小组粮食调拨建议、调拨命令或工作松懈、职责不清、相互推委、组织协调不力酿成事态扩大、导致严重后果的地、州、市、县粮食局主要领导,由省粮食局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书面处分建议书,建议当地党委、政府进行处理。
(三)、应急期间,对国有粮食企业拒不服从指挥,顶着不办、拖着不办的企业领导,企业主管部门必须立即予以撤换,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纪律责任。对不执行粮食“调拨建议书”和“调拨令”的、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不按时完成粮食调拨、加工任务的,以及勾结不法商贩哄抬粮价的国有粮食企业,由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全省粮食部门广大干部、职工必须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对云南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负责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把全省特殊情况期间粮食供应工作作为当前粮食工作的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同心同德,积极努力,扎实工作,为确保全省粮食供应,确保社会稳定,确保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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