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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7-03-06 13: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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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答记者问-
2007年2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87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称条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对自然科学基金使用与管理进行立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长期以来,如何使国家有限的科研经费发挥最大效益,一直是困扰有关方面的难题。科学基金制破解了这个难题。科学基金制是由出资人设置基金,采取自主申请、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资助特定科学技术研究的制度。这项制度在发达国家取得了显著成效。作为科技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国于1981年11月由中央财政拨款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基础研究。20多年来,自然科学基金累计发放资助经费近200亿元,资助了近10万项研究项目,取得了一批在国内外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成果。为了进一步完善科学基金制,提高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自然科学基金制度,制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问:据我所知,条例草案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请介绍一下该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
答:2006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0次常务会议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务会议指出,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会议决定,将该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再由国务院审议批准并公布施行。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新华社以通稿形式全文公布条例草案,《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科技日报》以及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法制办网站、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予以全文刊登,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这次公开征求意见,法制办共收到各种意见和建议515条。从这些意见、建议看,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自然科学基金立法采取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体现了国务院对基础研究的重视,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制定行政法规的又一次很好的实践。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我们会同自然科学基金委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并尽可能地予以吸收,对原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需要说明的是,在征求到的意见中,有的虽然很好,但目前尚不具备实施的条件,没有采纳;还有些意见过于具体,不宜在条例中进行规定,可以在实际工作中予以考虑。为了便于大家了解条例对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作为对公众意见的反馈,我们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 CHINALAW. GOV. CN)上登载了《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问:制定该条例时把握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基础研究,支持科学家自主探索自然科学规律,服务国家经济发展战略需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条例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确保基金的使用效益,使获得资助的研究项目取得预期效果,既出成果又出人才。二是,发挥专家在基金资助工作中的作用,让专家把学术关。三是,发挥依托单位的作用,架设起基金管理机构与科研人员沟通的桥梁。这里所提及的依托单位,是指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或者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四是,完善工作程序,建立平等竞争、公开透明、民主决策、择优支持的基金资助机制。
问:科研人员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具备那些条件?
答: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申请基金资助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研人员推荐。三是,有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对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等活动提供帮助和相应的研究条件并进行管理,在基金运作中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要求申请人有依托单位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行作法。为了为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也提供申请基金资助的机会,条例采纳了公开征求到的意见,规定这些科研人员取得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的同意,也可以作为其依托单位。
问:条例运用科学基金机制,对确定基金资助项目是怎样规定的?
答:条例对如何确定基金资助项目作了四个方面规定:一是,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二是,申请人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提出资助申请;基金管理机构对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资助申请不予受理。三是,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申请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为了防止一个项目“多头”申请,防止有限的科研经费过于集中于某几个科研项目,条例还要求申请人说明其申请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的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评审专家在提出评审意见时将予以考虑。四是,基金管理机构根据评审专家意见以及本条例规定,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
问:依靠专家、公正评审是科学基金制的重要特点,对此,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科学、公正,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择优确定需要资助的研究项目,条例规定了四项制度:一是,同行评议制度。除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申请外,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此外,条例采纳了公开征求到的意见,对于创新性强、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的申请项目(俗称“非共识项目”),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推荐意见应当予以公布。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二是,要求尊重评审专家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不得因与评审专家有不同学术观点否定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申请人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三是,回避制度。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或者参与者的近亲属等条例规定的三种回避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此外,条例还采纳了公开征求到的意见,允许申请人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供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四是,复审制度。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复审请求。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问:为了使获得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得到有效实施,条例规定了哪些制度?
答:获得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能否得到有效实施,是科学基金能否发挥其效益的重要环节。我们既要为科学研究创造自由宽松的良好氛围,又要通过绩效评估,促使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认真组织开展科学研究,避免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据此,条例规定了五项制度:一是,项目计划书制度。项目计划书应当根据基金资助申请填写,并作为项目负责人开展研究工作的依据,同时也作为依托单位、基金管理机构保障、检查项目实施的法定文件。二是,定期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按年度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并在资助期满后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各类报告以及变更申请,应当经依托单位审核并由依托单位报送基金管理机构。三是,项目负责人变更核准制度。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负责人出现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等三种法定变更情形时,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报请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变更项目负责人。四是,依托单位责任制度。依托单位应当履行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条件、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等五项职责,并按年度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五是,抽查制度。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和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照项目计划书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给予警告,暂缓拨款,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问:近年来,国内外在科技领域都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现象,社会反响很大,大家普遍希望重塑科学精神。对此,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尽管在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与资助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现象只是极少数,但影响很坏,必须坚决予以制止。据此,条例作了五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加强自律。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要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开展研究工作的同时,要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二是,加强审查。依托单位和基金管理机构要分别审查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在审核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以及抽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时,应当查看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三是,加强社会监督。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外公布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基金管理机构的抽查结果,以及每个年度的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基金资助工作定期评估报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相关材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都可以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四是,建立信誉档案。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信誉档案;定期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估,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此外,条例还采纳了公开征求到的意见,允许申请人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对评审专家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五是,加大处罚力度。对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3至5年或者5至7年不得申请基金资助,同时,也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对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刑事处罚的,当事人终身不得申请基金资助。此外,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予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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