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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征求意见-
  • 【发布单位】作者:刘湛 唐棠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4-03 19:23:1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征求意见-

温度达到多少摄氏度,职工可在家休息?高温劳保,怎么发?重庆率先在全国立法保护高温下的劳动者,《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出炉,并刊发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www.cq.gov.cn)上,重庆市政府法制办计划在4月10日下午2∶30-5∶30举行网上立法听证会。


据了解,所谓高温天气,指由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通过当地电视、广播等媒体向公众发布的未来24小时日最高气温37℃以上的天气。如用人单位采取空调等降温措施,使工作地点温度低于37℃的,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时,单位应根据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的连续作业时间,但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时,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暂停11时——16时高温时段工作;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可以在家休息不上班。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按规定向职工提供既营养又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从事高温、露天作业的职工,享受5个月(5月1日到9月30日);不从事高温、露天作业的职工,享受3个月(7月1日到9月30日);每年7—9月,用人单位应对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保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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