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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辽宁拟为非机动车立法 骑车带人不能超12岁-
  • 【发布单位】作者:霍仕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4-24 14:02:2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辽宁拟为非机动车立法 骑车带人不能超12岁-

今后,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城市从事营运的人力三轮车可能必须取得牌照和行驶证才允许上路,而自行车上路可能不需要挂牌。《辽宁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连日来正在公开向社会征求立法意见。


据悉,这是辽宁省首次以立法形式对非机动车管理作出规定。该办法在省政府常务会通过之后将于今年正式发布实施。

电动自行车等3种车须办证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到底哪些非机动车必须取得通行证?《辽宁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此作出了规定,即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城市从事营运的人力三轮车3种车型上路前,必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其中,电动自行车未登记之前,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申领临时通行牌证。

自行车上路暂不办证

除了以上提到的3种车型上路前必须登记外,没有对自行车作出登记的规定。省交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制定这个“征求意见稿”时曾经做过讨论,有人认为自行车本身成本小,再要求登记,增加了拥有一辆自行车需要付出的成本。因此,在此次意见稿中暂时没要求自行车上路必须取得号牌和行驶证。

自行车不能骑行人行道

在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对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走法”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比如,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同时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此外,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行驶,非机动车不可与行人抢道,必须避让行人,行经人行横道时也得避让行人。同时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在人行道和人行横道上骑行。

骑车带人不能超12岁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儿童,但不得载12岁以上的人员;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同时人力客运三轮车按照核定的人数载人,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载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携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证,可以载一名陪护人员,但不得从事营运。

须设非机动车停车场

一些大型公共场所往往重视机动车辆的停放,并设有停车场,但是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却没地方放。对此,“征求意见稿”也作出规定,火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地,地铁、轻轨等客流量大的站点,医院、大中学校、大型商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场所单位必须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居民住宅区也必须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小区丢自行车物业或居委会有责

省交管局车宣处处长梁启洋说,目前小区内丢车一类的事情并没有明确的责任人。等小区有了专人管理的停车场,隔三岔五丢车的现象自然会减少,车丢了也有人负责。

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小区停车场可由业主和小区自行协商建成。

办法规定,管理自行车停车场的责任,没有物业的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有物业的小区由物业单位负责。自行车停车场允许收费,但管理不当造成车辆丢失、损坏的,停车场设置单位要依法赔偿。

据悉,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将于本月下旬举行《辽宁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将征集听证会参加人员15至20名,旁听人员2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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