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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海关总署新规限制旅客携带音像制品数量-
  • 【发布单位】作者:俞晶 李公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5-21 14:14:5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杭州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海关总署新规限制旅客携带音像制品数量-

    如果您正打算出国旅游,那么可要注意了:从6月1日起,进境旅客每人每次随身最多只能免税携带单行本图书10册、音像制品20盘、音像制品3套……记者从杭州海关获悉,国家海关总署近期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印刷品音像制品监管办法》,这将对旅客携带进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有了更科学和规范的规定。

    据了解,在此之前,海关对进出境印刷品音像制品管理的主要依据是199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杭州海关监管通关部门的专家向记者表示,随着出境游的红火,旅客携带印刷品、音像制品进境的行为日益普遍,但旧《管理规定》未对“合理自用数量”作出明确数量说明,从而容易引发执法争议。

    据介绍,新《监管办法》更为科学和规范。首先,新《监管办法》对“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免税验放的数量”和“合理自用数量”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样既有利于海关执法的统一、透明和规范;同时对老百姓来说,在境外购买此类物品时也可以心中有数,避免出入境时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此外,与1991年的《管理规定》相比,新《监管办法》在禁止入境品的内容描述上也更加科学。

新闻链接

    按照新《监管办法》的规定:旅客每人每次免税携带进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数量为: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10册(份)以下;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20盘以下;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或音像制品,3套以下。超出上述数量限制,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海关将对其超出部分征税(税率为10%)后方可放行。

    若个人携带、邮寄上述门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分别超过50册(份)、100盘、10套的,以及具备其他构成货物特征的情形,海关将不视作个人物品,而按照货物进口的监管规定对全部印刷品音像制品依法办理报关、纳税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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