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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做好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办字[2003]52号
  • 【发布日期】2003-06-16
  • 【生效日期】2003-06-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做好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做好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的通知

(办字[2003]5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掌握民营经济基本情况,把握民营经济发展态势,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现就做好当前全省民营经济统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冀发〔2003〕9号)精神,民营经济统计范围包括:个体私营经济、私营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带合作性质的股份制经济和各种形式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二、统计内容:民营经济按登记注册类型分以及按国民经济三次产业划分的一、二、三产业的单位个数、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实缴税金、外贸出口额、固定资产投入、利用外资以及上述各指标的同比增长情况。

三、各市政府要加强对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经贸、统计、工商、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按照《河北省民营经济主要指标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要求,对各项指标进行认真统计。要明确一个部门负责填表,并撰写出民营经济运行情况分析。《统计表》要如实、完整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报表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时报出。

为尽快摸清民营经济基本情况,各市要于2003年7月15日前,将1―6月份统计报表和经济运行分析材料(注明具体负责人和联系电话),分别以纸质和电子邮件方式报省中小企业局。联系人:王香绵、郑萍,联系电话:0311―7905272、7903184(传真),电子邮箱:xqjhb@heinfo.net。

今后,各市要于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民营经济统计表和运行分析材料报送省中小企业局。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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