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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外管局、商务部废止《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
  • 【发布单位】作者:张旭东 李延霞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7-09 19:49:2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外管局、商务部废止《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9日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商务部已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自本月(7月)起废止《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


原有考核办法旨在扩大出口、鼓励企业出口创汇。不过,由于中国近年来面临国际收支不平衡的矛盾,外汇储备高居不下,当前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抑制顺差增加已成中国经济调控的政策取向。

通知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部门和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停止2006年度出口收汇考核的相关工作。已对外公布2006年度出口收汇考核结果的地区,停止使用相关的奖惩措施或分类管理措施。

根据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发放、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资格核定等业务时,不再实行按出口收汇考核等级进行区别对待管理。出口收汇核销单发放仍实行按需发单,对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进出口单位实行控制发单。

根据通知,前几年发布实施的《关于执行<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出口收汇考核指标的通知》、《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中涉及出口收汇考核问题的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1999年3月,外汇局和商务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建立了出口收汇考核制度,联合对拥有进出口权的各类企业的出口收汇业务进行考核。这一制度的实施,在过去对督促进出口单位出口足额收汇、及时核销,防止逃套汇行为,完善出口收汇管理等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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