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邹声文 李亚杰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8-31 08:56:3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遭受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的就业促进法明确,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就业促进法提出,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就业促进法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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