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1-06 14:09:4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第四条 职工休年休假,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第五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其他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国务院人事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