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隋笑飞 周婷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2-27 14:34:5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国拟立法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进一步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草案对故意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这类动物肉类的制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草案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吊销其许可证。
草案规定,对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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