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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7-12-29 17: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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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来源】来源:中新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道交法修正案有利于改变“撞伤不如撞死”现象-
今天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次道交法的修改是“道理更浅显、责任更明确”,从赔偿原则上和过去相比,没有做改变,但是道理讲得更浅显,责任更明确,同时也有利于改变社会上存在的个别“撞伤不如撞死”的现象。
王胜明说,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之后,社会上广泛关注,不少代表也多次提出议案。这次常委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可以说是常委会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尊重民意,坚持立法为民的具体表现。关于原来道交法第76条,社会上存在着不同的理解。这次对道交法进行了修改,原来道交法的赔偿原则是过错责任加部分无过错责任。这次把无过错责任的部分进一步明确了,即过错责任加最高不超过10%的无过错责任。
王胜明认为,这次道交法的修改,在赔偿原则上比照过去的规定没有做大的修改。这次的修改是“道理更浅显、责任更明确”,把道理说得更明白、更通俗,道理更浅显、责任更明确。在原来道交法第76条的基础上,明确了以下三个问题:
一、 进一步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一方要承担责任。这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没有错,那隐含的是机动车一方有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要承担责任。
二、进一步明确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有错的情况下,要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三、进一步明确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错,承担最多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针对社会上存在的个别“撞伤不如撞死”的现象,王胜明认为,道交法的这次修改有利于改变这种现象。他强调,“撞伤已经很不幸了,千万不要撞死”。因为这个责任和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如果是撞伤,从法律上看,它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发生之后,主要就是赔偿问题。而且按照现在的制度设计,首先是由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要把这个人撞死了,就有可能属于刑法上规定的重大交通事故。按照刑法的规定,就有可能判三年以下徒刑。
王胜明说,“我看到个别的案例,撞伤之后,车子又往回倒,把人故意碾死。如果你要是故意要把他撞死,就可能构成刑法上规定的故意杀人罪,那可能是要判死刑的。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交通事故产生的不同原因和情况,承担的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所以,我的建议就是:第一,不要撞伤,最好不要撞伤。第二,更不能撞死。” (据人民网文字直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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