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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改革重点体现立法本意-
  • 【发布单位】作者:刘 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1-21 11:16:2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改革重点体现立法本意-

□重点之一:部分案件提级审理,明确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的案件由中院一审


□重点之二:以指定管辖为重点,扩大案件交叉管辖、异地审理的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1月16日公布司法解释,对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作出规定,相比以往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这次管辖规定所涉及的改革重点有哪些?规定背后的本意是什么?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赵大光。

■改革重点之一:部分案件提级审理,明确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的案件由中院一审

此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把一部分案件提高审级审理。过去的司法解释也曾有过类似规定,由于规定力度不够,且“不适宜”概念在理解和操作上都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执行中效果并不理想。这次予以明确规定,是一个很大改变。

第一条中还有一个排除性规定,即“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对此,赵大光告诉记者,因为这类案件基本上都是政府各个部门的行为,只不过名义上盖政府的章,而行政诉讼是认“章”不认其他,因此只能以政府为被告,实际上应诉也都由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应诉。这样的案件没必要由中院作一审,而且这类案件数量很大,若都由中院一审,中院压力也会很大。

值得一提的是,表述为“可以除外”,是为了保留一定的灵活性,以避免将一些确实重大复杂的案件也排除在外。

■改革重点之二:以指定管辖为重点,扩大案件交叉管辖、异地审理的力度

司法解释的第二、三、四、五条分别规定了提级管辖和指定异地管辖的四种启动途径。

其中第二条规定既可以使原告获得寻求上级司法机关救济的可能,又给予了上级法院灵活处理的余地。

对于第三种处理方式,赵大光解释说,考虑实行管辖制度改革以后,有些当事人不一定很理解,反正你允许我到中院起诉,我就都到中院起诉。遇到这种情况,如果中院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无论办案质量、司法环境还是审判力量都不错,就没有必要再指定异地管辖,也没有必要由中院一审。因此规定赋予中院选择权。起草时,考虑如果“告知”规定的不明确,容易造成上下级法院之间踢皮球,因此在“告知”前建议增加“书面”二字。

司法解释第三条是针对解决一些基层法院存在的有案不收、有诉不理,既不立案、也不出裁定的问题,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向中院起诉的,中院可以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依法处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法院管辖,或者决定自己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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