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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天津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8月15日起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王晔彪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8-11 15:07:2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天津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8月15日起施行-

天津市政府近日颁布了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并将于8月15日起施行。


据了解,土地整理储备,是指天津市政府确定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规定对纳入储备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对国有土地实施收购、收回、置换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存的行为。

2003年以来,天津市加强了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管理,建立了规范统一的土地市场,所有的经营性用地必须经过收购储备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2006年,土地整理储备作为一项重要制度,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写入了《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办法》规定,天津实行土地整理储备集中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政府储备土地或者在其土地上取土。土地储备范围主要包括: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需要收回的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未确定用地单位的土地;依法确认的闲置土地;依法确认为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国有土地;军队空余土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回的其他国有土地。纳入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内的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优先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据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台的《办法》对土地整理储备工作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立足当前工作的同时,结合国家规定和天津特点,实现了六个方面的创新。

一是增强了区县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的自主权。规定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县自行确定整理储备项目,有利于促进区县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二是建立了土地整理委托制度,规定市土地整理中心可以委托区、县整理单位或其他单位,市政府规定的特定的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实施整理储备,有利于增强全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的活力。三是规范了整理储备主体身份。根据国家要求,明确了区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应隶属于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四是明晰了整理储备土地的权属关系,规定整理完毕的土地,权属可直接登记至土地整理储备机构,保证了整理储备机构权益,保障了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五是增加了土地临时利用的内容,规定政府储备土地未供应前,整理储备机构可采用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储备,有利于部分缓解储备土地资金占用压力。六是建立了土地收益基金制度,规定市财政部门从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储备,有利于逐步改善整理储备资金的结构,降低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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