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实行对各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定期通报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实行对各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定期通报制度的通知
(办字[2003]5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要求,省政府确定实行对各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定期通报制度。从今年6月份开始,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月汇总各市再就业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按季度汇总主要目标的完成情况,并对各市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通报。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再就业政策实施办法制定出台情况、《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情况、城镇新增就业情况、下岗失业人员和困难群体再就业情况、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情况、享受各项政策情况、就业服务局建立情况、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情况、再就业资金使用额等10个方面(详见附件)。各市也要建立再就业工作通报制度,对再就业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促使再就业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各设区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定期通报的主要内容
一、按月通报的主要内容
(一)再就业政策实施办法制定出台情况。设区市再就业政策实施办法应出台数和实出台数。
(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再就业优惠证》实发数和实发比例。
(三)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情况。
1、市辖区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应建数和实建数。
2、各县(市)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应建数和实建数。
3、社区个数和聘用劳动保障协助员的社区个数。
(四)就业服务局建立情况。应建就业服务局个数和实建就业服务局个数。
二、按季通报的主要内容
(一)下岗失业人员和困难群体再就业情况。
1、再就业人数。本期新增数、期末实有数、困难群体再就业人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任务完成比例和困难群体再就业任务完成比例。
2、就业渠道。从事个体经营、被服务型企业吸纳、从事公益性岗位及其他渠道就业人数。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情况。分流安置人数和减免税收金额。
(三)享受各项政策情况。
1、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笔数和金额。
2、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数和金额。
3、从事个体经营享受收费优惠政策人数和金额。
4、被服务型企业吸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数和金额。
5、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数和金额。
6、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人数和金额。
7、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政策人数和金额。
(四)城镇新增就业情况。实增就业人数和完成全年任务比例。
(五)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情况。季末城镇登记失业率实际数。
(六)再就业资金使用额。再就业资金支出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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