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11-10 08:42:3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对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作出规定-
记者昨日(9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审判委员会通过,该司法解释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一司法解释共40条,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基本依据,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多方调研、论证,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如何正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执行管辖、执行救济、执行机构、申请执行期间、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财产报告、执行威慑机制等多项制度作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解释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介绍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修改,完善了执行法律制度,对解决执行难,促进执行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决定》的内容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适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明确的地方。此次司法解释通过对《决定》的进一步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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