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邹声文 卫敏丽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2-26 11:42:5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单位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将追究刑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三审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进一步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这意味着,一个单位如果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将被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孩子刚出生,推销奶粉、照满月照的电话就不断打来;手机一开机,就会收到各类的广告信息。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介绍,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在政府行政管理以及金融、电信、交通、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收集和储存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法工委刑法室在有关资料中指出:“这一方面为提高行政管理和各项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存在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引发社会风险的可能。”
近年来,美国运通信用卡公司客户资料失窃、英国社会保险个人信息泄露等案件,在全球引起强烈反响;不久前,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给学生集体办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圆梦学生卡”的事件,也一时成为舆论焦点。为此,法工委刑法室指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露。为此,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些部门提出,这种现象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对这种侵害公民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这种情形,去年8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门增加有关条款,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审议中,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单位从事上述行为的情况也非常严重,应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这一意见十分重视,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相应条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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