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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听证会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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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9-03-16 11: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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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来源】来源:大河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听证会举行-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听证会议题


(1)医疗消费究竟应不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2)名人代言、手机短信广告误导消费者,应不应该承担责任?(3)对垄断企业的格式合同应该如何规范?

(4)餐饮业能否设置最低消费,能否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5)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电话购物等对消费者应承担怎样的安全保障义务?

“将医疗消费纳入《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我举双手、双脚赞成”。3月14日,在第27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一天,《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听证会在省人大常委会6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代表“慷慨陈词”,强烈要求将医疗消费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消保条例”)。对此,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医院代表和医师协会代表表示坚决反对。

该听证会由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组织召开。

听证会背景

2008年11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一审《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医疗消费究竟应不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等5个问题,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存在不同的意见,争议较大。

为广泛听取各界意见,保证立法公正性,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决定进行立法听证。

与会的听证代表共50人,其中听证发言的代表37人。除了条例涉及的有关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外,更多的是人大代表、律师、高校教师和学生以及群众代表。

听证议题共有5个。针对是否将医疗消费纳入“消保条例”的议题,听证代表争论十分激烈。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程锋说,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将认真研究听证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并提交即将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谁来管理医疗消费 各方代表观点对立

听证议题1:

2003年以来,工商部门不再受理医疗服务方面的投诉。但是,近年来,医疗机构、医疗器械和药品消费纠纷和争议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医疗纠纷发生后,现在有三种处理方式: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处理;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处理。由于医院和医务工作者与患者在信息知情权上严重不对称,导致医疗纠纷发生后,很多患者家属选择闹事或上访,甚至产生了一个职业“医闹”队伍。

目前,由第三方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呼声日渐高涨。在今年的两会上,很多代表、委员呼吁,将医疗消费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

群众代表意见:

人大代表李心平是这次听证会的代表。他说,《消法》总则中明确指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按逻辑推理,医疗消费是生活消费的一部分,理应在《消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目前,广东、浙江、甘肃及辽宁等省,在修订地方“消保条例”时,将医患关系、医疗纠纷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调整范围。将医患关系纳入《消法》调整已是立法大势所趋。

将医疗服务纳入“消保条例”,我举双手、双脚赞成。一位消费者代表话音刚落,立即引起了听证代表的笑声和阵阵掌声。

与消费者的“激进”意见相比,律师代表显得比较冷静。听证代表、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说,患者看病时通过支付费用来获得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在收取患者费用后提供诊疗护理服务,这与其他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相比,没有本质的区别。双方无疑是一种生活消费关系,符合《消法》适用于商品、服务两类消费关系的规定,应该将医疗消费纳入“消保条例”调整的范围。

这位律师代表还说,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很多代表和委员呼吁推行宁波的第三方介入医疗事故的做法,建议“消保条例”予以明确,或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立一个中立的第三方作为认定机构,以便条例的执行。

医学界代表意见:

医疗机构、医师协会、医疗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则坚决反对将医疗服务纳入“消保条例”的调整范围。

他们认为,将医疗服务纳入“消保条例”调整范围,于法无据。“消保条例”调整的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与一般的商品经营和服务有着显著的不同。一般的商品经营和服务双方要达成合同,结果清晰明确,你支付一定的费用,我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但医疗服务合同的缔结却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医疗机构对患者不具有选择权。合同缔结的自由选择权恰恰是经营者最基本的权力,因此,医疗机构并不属于“消法”意义上的“经营者”。

这些医学界人士还认为,将医疗服务纳入“消保条例”调整没有实际的意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对医疗服务和医疗纠纷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如果说目前的管理还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那是如何规范完善和加强的问题。医疗机构有其专业性,对其管理应由专门的卫生管理部门,纳入“消保条例”调整的范围并不一定能起到更加规范、更加科学管理的作用。

他们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医疗纠纷的解决主要有三条途径:一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二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进行赔偿;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消保条例”将医疗服务纳入其调整范围,则又增加了消费者协会调解和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两条途径,会使原来的法律适用“多元化”,使医患纠纷的处理更加复杂,从而加剧医患关系的紧张。另外,全国人大正在制定《侵权责任法》,已设专章对“医疗侵权责任”作出专门规定,因此,不应将医疗服务纳入“消保条例”的调整范围。

名人代言产品广告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听证议题2:

我们经常看到电视上,一些电影明星、歌星等,代言某种食品、药品的广告,受名人的影响,消费者购买了这些产品,但是食用、使用这些产品后,根本就不起作用。还有一些食品,本身就是不合格商品,如三鹿牛奶,那么,代言这些商品的明星给群众带来的伤害,该不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听证代表意见:

在听证会上,多数听证代表认为,名人代言、手机短信广告误导消费者应该担责。

一位听证代表说,名人是公众人物,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名人代言广告是对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广而告之,名人代言广告可视为经营者的范畴。因此,名人代言广告误导消费者,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客观过错,均应承担责任。

另一位听证代表认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不应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名人也不能违背这个原则。名人代言广告,得到了丰厚的经济回报。若名人代言广告误导消费者,而不承担义务,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名人代言广告误导消费者,在民法上构成欺诈行为,应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承担侵权责任,应将其行为纳入“消保条例”调整的范围。听证代表还认为,手机短信广告误导消费者,应承担责任。

也有听证代表提出,如果企业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等齐全的证件,那么名人代言广告,就不应该承担责任。因为,名人不是专家,无法判断每一件产品是否合格。如果名人明知是不合格产品而为其代言,那就应该承担责任。

格式合同需要规范霸王条款不得制定

听证议题3:

一位群众在银行存了50元钱,等4年后取钱时,发现只剩下10多元。原来是银行制定的格式合同有要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等条款。公用企业和垄断行业利用独占地位,制定的格式合同充斥霸王条款,滥收费用,更有甚者随时停止服务、削减服务。对垄断企业的格式合同应该如何规范?

企业代表意见:

来自垄断企业的听证代表说,不能简单地把格式合同当成霸王合同。他们使用的格式合同,是严格按照《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的,没有违反有关规定。

群众代表意见:

垄断企业听证代表的观点,遭到群众听证代表的反驳。他们说,垄断行业的格式合同,制定时根本没有把消费者和垄断企业放在一个平等的地位上,多数条款是有利于垄断企业的,对消费者有利的条款很少。

群众代表认为,垄断企业的格式合同的制定,应该学习房产销售合同,要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联合制定,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饭店设置最低消费两派代表意见相左

听证议题4:

我们常常在一些饭店看到这样的标示:本饭店谢绝自带酒水和饮料。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饮料,一些饭店收取15%的开瓶费。还有一些饭店,在其包间设有最低消费。饭店该不该设置最低消费?能否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

餐饮业代表意见:

来自省餐饮行业协会的听证代表说,最低消费不属于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应属于经营者自主定价。设立最低收费项目只要不违反《物价法》,都是合法的。

他们举例说,一个200平方米的大厅可以摆30~40张桌子,但是设置包间只能设置6~7个。30~40张桌子可能只要10个服务员就够了,而6~7个包间也需要这么多的服务员。经营者在这个场所的投入大于一般场所的投入,如果没有最低消费,是对经营者不公。

餐饮业的听证代表还不赞成将“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不合理费用”列入“消保条例”。他们说,经营者除了不得拒绝自带酒水外,能不能拒绝自带饭菜?经营饭店,本身就是卖酒、卖菜、卖饭的,如果消费者都带过来,饭店卖什么?如何收回投资?

群众代表意见:

参加听证的群众代表提出,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饭店能否保证其供应的酒水都是真的?特别是高档酒水,几百元一瓶的茅台,如果是假货,该如何索赔?还有的消费者喜欢喝某个牌子的酒水,但是该饭店没有,这个矛盾如何处理?因此,不许自带酒水是没道理的。也有代表表示“无所谓”,如果饭店设置最低消费、谢绝自带酒水,那大家不去该饭店吃饭消费就行了。

经营网上购物要诚信听证会意见“一边倒”

听证议题5:

网上购物、电视购物、电话直销等新兴的营销手段在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也日益增多。那么,这些购物方式的参与对消费者应承担怎样的安全保障义务?

听证代表意见:

这些购物方式的经营者多委托邮政、快递等上门送货,一旦出现问题,生产者、广告发布者、经营者、送货者互相推诿,维权难度大大增加。网上购物中,网站应当承担广告真实责任、退换货责任等。

听证会上,郑州铁路局退休干部常德安说,他在医院花65元买了一瓶只有100毫升的药水,却没有疗效,想维权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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