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黄继妍 宋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4-28 16:42:5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大江网-江西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西规定用人单位禁设就业歧视门槛-
《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以扩大就业为核心,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根本出发点,以公平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基本原则,重点就政策支持、资金保障、服务管理、教育培训、就业援助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
促进就业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根据就业状况、就业工作目标和财政增长情况,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青年职业见习的补贴;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和奖励;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招聘条件不得含有就业歧视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含有就业歧视的内容。用人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招聘信息,设置招聘条件,不得含有就业歧视的内容。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歧视残疾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设置歧视性的录用标准;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卫生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对录用人员应当同工同酬,不得因性别、年龄、身体状况、户籍等原因设置不同的薪酬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可获补贴
鼓励和支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到城乡基层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在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及离开学校满6个月未能就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非本地户籍人员在现居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参加青年职业见习有见习工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青年职业见习专项援助制度。年龄在18周岁至30周岁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申请参加青年职业见习。接收青年职业见习的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保护青年职业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工资。对接收青年职业见习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给予职业见习岗位补贴。职业见习岗位补贴应当专款专用。参加青年职业见习的人员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职业见习岗位补贴。在见习期间不得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培训机构套取培训补贴加倍罚款
对低收入家庭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和无职业技能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就业培训。进城或者返乡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采取虚报培训人数或者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所套取培训补贴数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5年内不得参加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招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对培训机构的就业培训质量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2年内不得为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人员提供就业培训服务。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可获补贴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街道社区组织等社会各方面力量,结合各自特点及需求,开发各类后勤服务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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