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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8-24 11: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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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聚焦行政强制法草案 行政强制应召开听、论证会-
设定行政强制应召开听证会、论证会
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增加了设定行政强制的事前论证条款。草案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行政强制执行可达成执行协议
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机关不得使用、损毁所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应妥善保管所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查封、扣押应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
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而且应当载明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载明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内容。
行政强制法草案加大了对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行政强制法草案今天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进一步加大了对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草案增加规定:“行政机关依法查询企业的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保守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强制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返还已被执行的财产;不能返还原物的,按市场价折价赔偿。”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
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目前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比较庞杂,有的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用临时人员执法,执法的随意性较大,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的法制的严肃性和政府形象。因此,草案增加了两项内容:一是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二是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地方性法规可设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地方性法规可设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草案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两类行政强制措施,分别是: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行政法规可设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草案规定,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类。行政强制措施又分为五类:一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是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是扣押财物;四是冻结存款、汇款;五是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或者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这五类措施中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外的其他三类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草案增加了行政强制应予以评估的条款
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增加了对行政强制予以评估的条款。草案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定期评价已设定的行政强制,认为不适当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执行机关应当对实施情况和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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