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秦欣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9-06 10:39:1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新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今日截止 反馈声“一边倒”-
国家发改委此前公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今日截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开始征求意见到今日的这20余天中,各大媒体纷纷围绕这一文件作出大量评论,这些评论较多地关注了该规定能否更有助于限制垄断领域的不合理定价,还百姓以实惠。
反馈声“一边倒”指向垄断行业
征求意见稿一经公布,各方意见反馈活跃。意见中出现了“一边倒”似的担忧:石油、电信、铁路、邮政、供电、供水、公交等行业,是否会超越于反价格垄断法规之上,成为“刀枪不入”的特殊行业?
《工人日报》的评论指出,人们的种种担忧和思考折射出的是对反价格垄断的深切期许。这种担忧也不是没来由的——《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于是有人担心,这会不会为垄断行业“留了后门”?
而《反价格垄断规定》的出台能不能解除人们的这种无奈呢?公众期待着,期待着与百姓生活最密切的水、电、气、成品油等商品的价格,都能进入法律的调节范畴。
反价格垄断更要反垄断本身
《规定》的出台能否得到切实贯彻实行,并真正起到遏制垄断的作用,是很多人关心的焦点所在。
《西安晚报》发表的评论员文章指出,如《规定》中有一项让人动心的条款:“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而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公平的低价”的主要因素是:“销售价格是否明显高于该产品的成本,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过低,甚至低于该产品的成本。”在我看来,这一条款在现实中的可执行性,便令人难以放心。
在垄断的环境下,那些决定“不公平高价”或“低价”的“产品成本”,事实上是一个很难简单厘清的问题。依据市场经济的一般原理,任何产品的价格、成本,不是一个孤立、静态的概念,而是在广泛的市场联系中不断变化形成的。而决定这一切的,正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机制——自由竞争机制。公平的价格、清晰合理的成本,原本就是竞争的产物,在缺乏甚至没有竞争的垄断背景下,这样的价格、成本其实是难以说清的。
以成品油价格为例,按照现行定价机制,成品油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收和合理利润确定”,但“平均加工成本”、“合理利润”究竟是什么、是多少。为此,前段时间,围绕着究竟是“美国油价高还是中国油价高”,石油巨头与舆论之间甚至展开过争论。
这一切表明,对于垄断高价之类的价格垄断行为,仅明确从“成本—价格”角度去反对,其实是不够、也很难达到理想的反垄断效果,还必须从源头上去遏制和避免垄断“成本—价格”的生成——换言之,不仅要反垄断价格,更要反垄断本身——从降低准入门槛、推动市场开放、促进自由竞争的源头,减少和消弭垄断滋生的土壤和空间。
法规贵在执行 行政不可替司法
在一定意义上说,价格垄断行为是其他垄断行为之果,是反垄断的最后防线。而国家反垄断部门发布九部反垄断法配套法规征求意见稿,这在我国立法史上还不多见。目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已经比较全面明确规定了各种价格垄断行为的反、抗、罚等,是一部较为完善的配套法规。但该稿还存在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地方,在立法技术上有进一步改进的问题以及相关法规配合执行的问题。
《国际金融报》的评论文章指出,法律法规贵在执行。该稿存在大量的模糊用语,如明显高于或低于、比较明显或充分、不公平或合理、无正当理由等。这是首先需要加强和进一步明确量化的地方。该稿仅规定了国家价格部门的执法权和处理权,似乎反价格垄断只是国家物价部门的事情,没有涉案垄断价格行为受害人的积极有效参与,仅靠物价部门如何发现价格垄断行为,如何知道存在涉嫌价格垄断行为?这都成为执法的重要疑问,使执法成为无源之水。
反垄断不仅需要行政执法,更重要的是需要司法介入。行政执法不能代替公安、法院等司法介入和审判,该稿需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国家整个司法体系协调问题的规定。
纵上所述,媒体针对此次《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评论热点集中指向垄断行业以及执行法规的贯彻力度上,而普通百姓最盼望的,也正是发改委规定的反价格垄断能否将垄断现象真正的剔除。
专家热议
对该征求意见稿的具体细化内容和对市场、产业的影响,不少专家学者都表现出高度的关注。他们认为,反价格垄断落实才是关键。
石油行业存不存在垄断?
石油行业是这次征求意见中被提及最多的行业之一,由于竞争主体较少,行业利润较高,石油行业一直被诟病为垄断性行业。“对于石油行业,应该说缺少竞争主体,市场竞争不充分。”中国石油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董秀成表示,征求意见稿应该主要适用于市场化比较充分的行业。
中国石油大学石油专家庞昌伟教授:“应该说,这一政策是国家《反垄断法》出台后的实施细则,它对包括两大集团在内的所有国企巨头都是有约束力的,对成品油市场以及电信等其他各类市场也都会有影响。” 他认为,两大集团联手推价未必会有,因为两大集团自从分家后很少在一起讨论市场策略,至于双方相互约定推价更无可能。“这还是一种市场错觉。”
中国价格学会副会长、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原司长戴冠来:如果两大集团串通起来,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一致维持浮动区间内的某一价格,自然就触犯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因为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正是三种主要价格垄断行为之一。
“最近有一种说法——成品油市场不适用反价格垄断规定,我不赞成。” 戴冠来说,“从《反垄断法》的规定来看,政府制定的价格是否在其调整范围内,法律本身并未明确规定,但并不意味着成品油这样的市场就不适用《反垄断价格规定》。”
能否打破行业组织垄断?
2007年的“方便面事件”(编者注:2007年,方便面中国分会组织、策划、协调企业商议方便面涨价幅度、步骤、时间,通过媒体发布方便面涨价信息,致使部分地区不明真相的群众排队抢购。)让不少人记忆犹新,事实上,行业协会能随意控制价格的底气主要来自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明文规定,禁止行业协会从事制定发布行业协会规则、决定、通知等,固定或者变更价格;以及召集本行业的经营者讨论并形成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此外,为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提供便利条件也是不允许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教授薛克鹏认为,《反价格垄断规定》对“行业价格垄断”做出针对性约束,对于那些只讲“抱团”、却不知在法律框架内主张权利的行业协会来说,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
巧合的是,在此次《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出台的第二天,国家发改委就公布了2009年上半年全国价格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位居价格违法案件数量排名前五位的是: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教育收费、交通运输价格、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物业管理收费。有业内人士认为,这显示了对破除价格垄断的决心。但最受消费者关注的天然气、自来水、电力、成品油、航空等垄断行业却无一上榜。同样,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与提高消费者福利为宗旨的《反垄断法》实施一年以来,也未见任何一家垄断央企因垄断问题而被查处。
作用不应高估
对于此次《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商务部国际贸易研究院法律室主任,中国对外经贸白皮书主编何茂春如在接受媒体访问时表示,“这是立法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是因为某些事件推出,更没有与现实背景相联系的意义。据我所知,征求意见几年前就开始讨论了。”
何茂春说,《反垄断法》是一个法律体系,本身包括市场、价格、资源等等方面,需要很多法律配套,此次起草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应该说是对前者的细化和配套。“还有很多实施细则尚未推出。”
“很多企业究竟是不是垄断,应该有法律的标准,有经济学上最基本的推算。现在我们判断某个行业是否垄断的界定还比较模糊,只能说某些行业有垄断嫌疑,但是造成极大的社会竞争不公平却存在,要有相关的法律来调整。”何茂春说。
社科院工经所企业制度室研究员余菁表示,“以前出现的方便面企业集体涨价,最后没有用法律来判定,而是通过协商,或者说是相关部门的行政干预,瓦解涨价联盟,因为我们没有适用的法律。”
“在没有新的指导意见出来之前,恐怕之前的垄断行为很难准确的去定性,有了对书面、口头等形式的针对性,就可以直接套用。”余菁说,“《意见稿》针对性更强,肯定对市场是有一定作用的,但是鉴于目前的市场环境,也不用太高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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