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新修订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15日正式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曲志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10-09 09:20:1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新修订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15日正式施行-

与全国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密切相关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颁布近5年后第一次进行了修订。根据新闻出版总署令,修订后的新版《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将于10月15日起施行。


据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此前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是2005年1月颁布施行的,几年来为规范记者证核发、使用以及保障持证记者的权利义务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而这次修订,是在认真分析近年来新闻记者证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基层单位和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根据进一步加强新闻记者队伍建设和加强社会监管的要求,充分吸收近几年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从切实履行总署监管职责、维护群众利益、保护记者权益的角度,对规章相关条款进行了完善。

据记者了解,新版记者证管理办法,从原来的5章31条增加到6章40条,其修改内容主要包括:

——进一步明确了规章的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新闻记者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须持有经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记者证。

——进一步明确了新闻记者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

——强化了对新闻采访权益的保护。本次修订在总则中增加了新闻机构和记者权益保护的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同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进一步加强了新闻记者职业规范要求。强调指出: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虚假报道,不得刊播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新闻记者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者兼职、取酬,不得借新闻采访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不得创办或者参股广告类公司,不得借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

此外,新版《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还就新闻机构的管理规范、完善记者证年检规范等提出新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机构及人员法律责任,特别是明确规定了“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并对此类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