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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哪些尚须明确-
  • 【发布单位】作者:谢文英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12-28 14:46:5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检察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哪些尚须明确-

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哪些尚须明确


全国人大代表王明雯建议尽快出台实施细则

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其中对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备受媒体关注。列席此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提出的“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侵权主体”的建议,被采纳。

“网络服务提供者到底包括哪些,范围如何界定,法律并没有细化明确。”这也是王明雯颇感遗憾的地方。12月27日王明雯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只有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界定清楚了,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时才能有的放矢。王明雯表示,在明年的全国两会上,她将就此提出“尽快出台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等建议,希望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使法律更具可操作性。

就在侵权责任法“呱呱坠地”前的三天,12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备受关注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张某侵害王某名誉权的事实成立,判令张某删除网站上的侵权文章、由张某在其开办的网站上对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共计5684元(据12月24日《广州日报》)。得知这个消息,王明雯很高兴,“此案的判决结果与侵权责任法的精神基本相符。不过,像搜索引擎等应不应承担责任,期待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能给个具体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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