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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 和华侨华人捐资建设北京奥运场馆的意见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发[2003]16号
  • 【发布日期】2003-07-14
  • 【生效日期】2003-07-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 和华侨华人捐资建设北京奥运场馆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
和华侨华人捐资建设北京奥运场馆的意见

(京政发[2003]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百年奥运,中华圆梦”。为满足广大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华侨华人为北京举办历史上最出色一届奥运会做贡献的愿望,市政府指定国家游泳中心由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华侨华人捐资建设。

为方便捐赠活动,规范接受捐赠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捐资人的捐资行为应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

二、成立港澳台侨同胞共建北京奥运场馆委员会(以下简称共建委员会),统筹负责接受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华侨华人(以下简称捐资人)捐资事务。共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侨务办公室。

共建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市政府依法接受捐资人捐赠的用于建设国家游泳中心的款项;负责统筹协调捐资人捐资过程中的相关事务;负责监督受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为国家游泳中心项目业主。

四、国家游泳中心的前期规划和设计费用由市政府出资,建设费用由市政府先行垫支。

五、共建委员会应当将受赠资金(含利息)全部移交业主单位。市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共建委员会受赠资金的接受、管理和移交情况进行监督。

六、受赠资金(含利息)全部用于国家游泳中心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如有剩余,剩余部分用于市政府另行指定并公布的其它奥运场馆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市政府另行筹措。

七、业主单位应制定受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确保受赠资金(含利息)用于国家游泳中心的建设。受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由国际知名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八、国家游泳中心竣工后,共建委员会要按市政府指定的方式将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情况予以公布。

九、接受捐资具体办法、对捐资人的奖励办法和资金的具体管理措施由共建委员会根据本意见另行制定。


二ΟΟ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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