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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上海公交拟对携带危险品行为实施检查权和拒绝服务权-
  • 【发布单位】作者:杨蓓蓓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4-20 09:19:4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上海公交拟对携带危险品行为实施检查权和拒绝服务权-

19日召开的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明令禁止乘客携带危险物品乘车,同时赋予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对危险物品的检查权和对携带危险物品乘客的拒绝服务权。


据介绍,上海将进一步明确和保障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和各项优先措施;调整“一区一骨干”公共汽电车行业运营体制下线路经营权制度;进一步提升公共汽电车行业的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全市正推进形成浦西、浦东、郊区三大区域性经营格局,并已分别成立国有公共汽电车企业作为各个经营区域的骨干企业,在新的经营格局下,少数区县将只有一家经营区域的骨干企业。

为建立起线路调整公众参与机制,草案规定,上海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线路开辟、调整的年度计划,应当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征询涉及范围内单位、居民的意见;且征询的意见作为线路开辟、调整的依据之一。草案同时对新建居住区居民出行困难问题做出规定,上海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新建居住区等建设项目同步配套线路,提供与邻近公共交通站点的接驳服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新建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的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的规划纳入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不得擅自变更站点用地规划。同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督促开发商按照规划实施站点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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