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周英峰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6-23 10:31:1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国立法明确油气管道企业的管道保护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开始第三次审议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管道企业的责任,强调管道企业应“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在此前的法律草案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应进一步明确管道企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各自对管道保护的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能源局研究认为,加强管道保护,保障管道运行安全,首先是管道企业的义务和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为保障能源输送和公共安全,有责任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协调处理管道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意见修改后的草案规定: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对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职责,草案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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