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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前收集大量意见-
  • 【发布单位】作者:王飞 卫敏丽 赵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6-28 16:19:0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检察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前收集大量意见-

一部法律修订草案的二次审议稿同初次审议稿有多大区别?如果拿着两个稿子对比,差别也许只有区区几十个字,但如果把这几十个字背后凝结的智慧和劳动全部写出来,恐怕能装满一个书柜。


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二次审议稿进行分组审议。一边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一边是我国民主政治体系的神经末梢。从最基层的群众自治诉求向最高权力机关的表达,到国家立法适应基层民主自治的需求,这其中彰显的民意生动地诠释了开门立法的精神。

2009年12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针对目前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的“‘村官’罢免难、村民会议召开难、民主监督落实难”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热烈讨论,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初次审议结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法学研究机构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法律委、内司委、法工委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赴北京、河北、辽宁、陕西、广东等地深入县、乡、村进行调研,听取地方有关方面的意见……

本次常委会会议上,记者拿到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参阅材料,这本厚厚的册子囊括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与法学教学研究机构、社会公众等各界人士对修订草案的意见,这本身就是开门立法的一个生动写照。

虽然已是二审,但分组审议现场依旧气氛热烈,与基层群众自治相关的任何一个细节都可能引起与会人员的讨论甚至争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郭凤莲提出:“我国农村发展不平衡,有的村经济发展落后,村干部生活困难,应该给予他们补贴,保护他们工作的积极性,所以,应把修订草案中的可以给予适当补贴改为应该给予适当补贴。”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倪永培介绍了由企业提供资金,奖励优秀村干部,让他们安心工作的经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黄镇东听后马上说,企业出钱补贴是可以的,但是财政应该考虑这个问题。

“给予村委会成员补贴”、“村委会成员入选资格”、“委托代为投票”……这些都成为分组审议的热点话题,同初审不同,二审关注的问题更具体、更有针对性。

会上如此,会外也是如此。

据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截至2010年1月31日,共收到网民提出的意见6526条,这些意见来自28个省(区、市),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999条,商业、服务人员237条,包括专家学者在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1028条,专业技术人员365条……更为可贵的是,还收到公众来信245件,这其中大多数是村民来信。

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可以预见,二审后社会各界关于这部法律的细节讨论还将继续。正如法律专家所说:“立法只有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才能集思广益,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有机统一起来,使法律真正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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