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潘从武 吴娜纬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1-09-27 16:13:1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新疆首次立法规范编制发展规划 不能再“朝令夕改”-
“换一任领导换一套思路”、发展规划“朝令夕改”,严重影响了发展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指导,甚至出现无序建设、重复建设的现象,浪费大量人力、财力。针对这样的现象,制定一套关于发展规划的地方性法规就显得尤为重要。
9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这就意味着新疆全区的发展规划将有法可依,发展规划不能再随意修改。
据了解,尽管国家从2002年就开始进行发展规划体制改革,但立法仍是空白,对新疆来说,此次也是一次积极的地方立法尝试。
新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建新介绍:“在我们此前进行的调研中确实发现不少问题,比如有的小县城专门请来专家做规划,3、5个月过去了,花了数万元,规划做出来了,可在执行中却很随意,甚至有‘换一任领导就换一套思路’的情况发生。”
李建新说,由于发展规划立法相对滞后,致使规划编制程序不规范,规划审批的层级及事权交叉,规划之间缺乏良好的衔接与协调;重编制、轻实施,约束性指标落实困难;规划实施评估机制缺乏,监督管理不到位等,这对运用规划进行宏观调控产生了不利影响。新疆自治区各级各类规划中确实存在问题,如各级各类发展规划的功能定位、相互关系和界限模糊,总体规划“上下一般粗”,专项规划内容交叉重叠,区域规划空间布局不合理,出现无序建设、重复建设、脱离实际等现象;有的虽在规划编制时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但规划思路不清晰,规划缺乏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有的规划执行中随意性大,随意修改规划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不仅有损发展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也不利于发展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指导,有必要界定各级各类规划的关系,明确规划编制主体的权利义务,确立规划实施的法律保障机制,发挥发展规划应有的作用。同时新疆规划工作在地方立法仍是空白,为了推进规划立法的进程,促进规划工作创新,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必需制定《条例(草案)》。
对此,《条例(草案)》规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或者修订,有上一级发展规划调整或者修订的,经过中期评估需要调整或者修订的,国家和自治区发展战略、发展布局进行重大调整的,经济社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情形之一的,发展规划可以调整或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发展规划,要由发展规划编制部门提出调整或者修订方案,并经过衔接协调、征求意见以及专家论证后,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审核、批准和公布。
一个城市要怎样发展,生活在这座城里的人最有发言权。《条例(草案)》规定,发展规划草案在报送审核或批准前,发展规划编制部门应当通过公布规划草案、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发展规划草案未经衔接、征求意见及专家论证的,不得报送审核、批准。同时,发展规划经依法批准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由发展规划编制部门向社会公布。
《条例(草案)》同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应当编制发展规划而未编制、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编制发展规划,擅自调整、修订发展规划,违反发展规划限制性、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负责发展规划论证、评估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论证、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与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展厅直至取消执业资格;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发展规划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经济社会活动,违反发展规划要求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上述构成犯罪的,都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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