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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陈光中: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 【发布单位】作者:李文广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3-09 09:28:0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陈光中: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的幅度、力度很大,如获顺利通过,将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再获重大发展,将在更大程度上推进我国刑诉制度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法律不能简单地提全球化,但也要注意吸收国外法律实践中的好经验。任何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都不是尽善尽美、无可挑剔的,但随着不同国家和地区刑事司法领域合作的日益加强,相互借鉴和相互融合已是大势所趋。”

年事虽高,不减满腔法治情怀。提及正在审议中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陈老先生精神更显矍铄。

陈光中先生是我国著名的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再次全程参与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论证。他介绍,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距上次修改时隔16年,草案经过充分的酝酿与认真的准备,仅条文数就增加60多条,修改条文过半,涉及面广、亮点多,较好地反映了社会整体发展形势的需要。归结起来,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有如下几个特点。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的幅度、力度很大,如获顺利通过,将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再获重大发展,将在更大程度上推进我国刑诉制度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这一点尤其表现在修正案草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总则。这是在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后,第一次突破性地在部门法律中加以规定。就刑事诉讼法而言也非常需要这样的规定来强调保障人权,因为在追究、惩治犯罪的过程中更容易造成对人权的侵犯。这一规定既符合刑事诉讼的规律,又彰显了我们加强人权保障的决心。加强保障人权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也可以说是这次修改的一个主要出发点。不打击犯罪不行,但打击犯罪有基本要求,不能滥用职权、侵犯人权。就这个意义来说,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更侧重于保障人权,也就是要更好地平衡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从而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这在修正案草案中从辩护制度到证据制度,从侦查程序到审判程序都有体现。如在审判程序中,对于第一审程序,修改了卷宗移送制度;完善了庭前准备程序;增加规定法院在判决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在案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对于第二审程序,进一步明确了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了发回重审制度,保证上诉不加刑原则能得到有效贯彻;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了一定的改革,如法官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其意见等。

修正案草案比较有效地集中解决了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冤假错案、辩护率低、证人出庭率低等问题。这些亟待改进的部分,恰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矛盾体现,也是法制进程中的阻碍。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刑讯逼供等问题,修正案草案在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如必须在看守所讯问,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等,还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强制措施当中,完善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证据制度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等。通过“事前预防、事后救济”措施的规定,将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发生。目前证人出庭率很低,可能保持在百分之一左右,这次重点规定了若干条保障证人出庭的措施,包括不出庭可以强制到庭的情况,还在经费保障、证人人身保护上作了具体规定。针对辩护率低的问题,原来规定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参与,但是身份不明,通常是以法律帮助者的名义,现在规定为辩护人就名正言顺了。除了少数案件以外,可以直接凭“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会见当事人,而且会见的时候不受监听。在侦查阶段确认律师的辩护人地位,宣告了律师作为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协助其进行辩解,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有利于辩护权的实现。同时,修正案草案对辩护权的规定也注意到了与律师法相关内容的衔接问题,强化了对律师的保护,减少了辩护中的后顾之忧。

修正案草案根据犯罪形势的变化以及新出现的特点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适度加强了追究犯罪的力度或建立更加完善的应对程序。应当看到恐怖犯罪的威胁较之过去明显增大,虽然我国并不突出,但在世界的大背景下应对恐怖犯罪的压力增大;虽然打击力度较大,毒品犯罪集团仍然猖獗;腐败现象未有明显改观影响党和国家的形象和民心向背;网络犯罪增长较快,现有应对措施乏力。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并为保护未成年人,修正案草案创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明确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必须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要求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要求在讯问和审判时,必须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并且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要求对于审判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这些规定充分贯彻了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利于有效治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修正案草案适应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发展潮流,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接近与协调。法律不能简单地提全球化,但也要注意吸收国外法律实践中的好经验。任何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都不是尽善尽美、无可挑剔的,但随着不同国家和地区刑事司法领域合作的日益加强,相互借鉴和相互融合已是大势所趋。在此次制定和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和国际人权准则的有关内容成为重要的参考依据。例如修正案中关于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等,都贯彻了立足中国实际,借鉴外国但不照搬外国的精神。

在谈及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和看法时,陈老明确表示对修正案草案总体比较满意。在推进民主、法治与人权的保障上,修正案草案确实又前进了一大步。当然有的地方还需要进一步斟酌、修改、完善。陈老说,作为一个学者,可能常常用挑剔的眼光来看待法律,总求更完美或许不现实,不过在国情允许的情况下,有时思想更解放些,步子更大些,也许法律修改的效果会更好些,一定程度的超前意识也许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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