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储皖中 刘百军 施怀基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3-29 16:01:4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草案提请继续审议-获赔偿涉诉特困人员将收回救助金-
《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草案)》28日提请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继续审议。为了使涉诉特困救助资金的使用更有效,草案规定,涉诉特困人员获得救助后,又获得赔偿的,公检法等部门可以根据获得赔偿的情况扣除已发放的救助金,并纳入涉诉特困救助资金。
据了解,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是云南省探索多年形成的一项制度。2008年10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威市人民法院共同完成了对建立执行救助制度与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对接的可行性调研,针对执行救助与低保和低保边缘、医疗救助、大病大灾、特殊困难情形等5个方面进行对接的可行性开展了详细调查研究,涉诉特困群体执行救助的体系和模式逐步清晰。
法院的构想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宣威市人民政府拨出50万元启动资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曲靖市中院分别注入30万元和10万元,2009年1月12日,由宣威市政府主办的“宣威市涉诉特困群体救助金募集大会”顺利召开,向社会募集到817100元救助资金。接着,试点法院分别出台了《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实施意见》以及《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管理办法》,一项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法院推动,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部门衔接,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的涉诉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长效机制首先在宣威市建立。
2009年1月,“宣威模式”在曲靖全市推广,实施效果明显,并得到了各方的好评。当年5月7日,云南省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实施涉诉特困群体救助机制。
经过三年的探索,从尝试、摸索到形成文件,再到全省推广,再到形成《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草案)》,几经修改并提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这个具有云南省特色的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终于走上立法保障的进程。
根据草案规定,由云南省公检法三部门管辖案件中,刑事案件中遭受重大人身、财产损害,在诉讼中不能及时有效获得赔偿、生活特别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后者由其抚养、赡养、扶养的近亲属,以及因为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雇员受害、医疗损害、环境污染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案件,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即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处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或者边缘的,可以给予救助。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涉诉特困救助资金列入统计年度财政预算。同时,鼓励社会力量进行捐助,捐助资金纳入涉诉特困救助资金进行管理。草案还规定,涉诉特困人员得到救助后,又获得赔偿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获得赔偿的情况,扣除已发放的救助金,并纳入涉诉特困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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