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史万森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6-11 14:59:5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包头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获批准-市县政府应将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因受犯罪行为侵害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无法及时获得赔偿,确有生活困难,给予一次性经济救助。”内蒙古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近日通过决议,批准了《包头市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
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白志强说,根据我国法律,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是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因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无赔偿能力或者赔偿能力不足、案件发生后难以查获犯罪嫌疑人或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责任人,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情况大量存在,致使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活陷入困境,甚至引发恶性报复事件或者久访不息,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据介绍,包头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听取和审议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解决“执行难”的报告》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救助基金制度、规范相关审批程序、对确有困难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给予司法救助的审议意见。此后,将制定条例列入2010年立法计划。2011年12月27日,包头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并提请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条例规定,救助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刑事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办理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负责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救助金的发放。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金融保险等部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核实工作。刑事被害人救助应当遵循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会保障和其他社会救济相结合。
条例还规定,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分级筹集,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同时,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开展刑事被害人捐助活动。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二个月的总额。特殊困难的可适量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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