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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国家建立监测网络和监测数据信息体系-
  • 【发布单位】作者:余晓洁 胡浩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8-28 09:44:3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国家建立监测网络和监测数据信息体系-

27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监测网络和监测数据信息体系。


“环境监测制度是生态环境评价和保护的重要制度。较长时间以来,我国同一地区、同一流域不同部门公布的环境质量数据不同,环境质量评价不一,有负面影响。环境评价监测点的设置和监测数据是环境质量评价的依据,监测数据依法公开是实现公众参与的基础。本草案通过规范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在作关于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监测网络和监测数据信息体系。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草案明确,监测网络包括环境质量监测和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应当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设置。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站(点)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应当纳入监测数据信息体系,作为评价环境质量的依据。

草案强调,有关行业、专业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设置。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作为评价环境质量依据的,应当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环境监测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国家统一标准的监测设备,监测机构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测数据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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