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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福建立法促进革命老区发展-
  • 【发布单位】作者:许雪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9-28 11:18:4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福建立法促进革命老区发展-

《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27日经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福建成为继湖北、湖南等省之后,推动革命老区发展促进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的又一个省份。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及时解决革命老区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革命老区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作的协调指导,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扶贫、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当把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

条例明确了系列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政策措施,规定重点促进原中央苏区县(市、区)和欠发达的革命老区县(市、区)的发展,加大对它们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给予倾斜支持和优先安排,发展红色旅游,提高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标准等。

此外,条例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各种途径支持革命老区建设,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法建立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基金;规定加强对促进革命老区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冒领、截留、挪用、贪污私分促进革命老区发展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福建全省84个县(市、区,不含金门县)中有67个革命老区县,其中原中央苏区县22个。革命老区遍及835个乡镇、8432个建制村(居委会)、人口1535万余人,分别占全省乡镇、建制村(居委会)及总人口的76%、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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