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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时建议-应当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范围-
  • 【发布单位】作者:朱磊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10-16 16:33:1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时建议-应当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立法


记者 在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建议,法律应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范围。

草案规定,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较大危险性和潜在危害性的设备、设施。

李祖沛委员说,对于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调整范围,草案规定了八大类的特种设备,建议工业和医疗用的核射线装置和防爆电器这两类也能够列入到本法适用范围当中,因为工业和医疗用的核射线装置,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具有较大的危险性,是潜在的危险性设备,防爆电器使用也很多,建议把这两类设备列进去。

对于草案规定的特种设备范围,庄先委员建议,在实际生活工作中经常碰到的两种设备一定要包括进去,一是建筑工地上用的缆车,这种缆车既载物又载人,稍有不慎,可能会出现事故,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较大危险性和潜在的危害性。二是水利工程和林区经常用的绞盘式索道,这种索道一般都是一两公里长,运送的都是货物,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也具有较大危险性和潜在威胁性。

姒健敏委员认为,公共交通运输的控制系统,比如高铁运输控制系统、民航交通的一些重要控制设备等也是很重大的设备,因为控制系统的失误可以造成重大事故,因此也应该增加到特种设备的范围中去。

宋法棠委员提出,特种设备安全法对于特种设备的定义和涵盖范围应表述得更明晰、更科学一些,在定义和涵盖范围上还要做进一步研究。

“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调整的范围,建议把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部分尽可能地都涵盖进去,包括核设施、航天航空设备等。”何晔晖委员说。

李传卿委员建议

落实各类安全主体责任

在近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时,李传卿委员建议,进一步落实各类生产经营者的安全主体责任。

李传卿委员说,草案在突出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方面有了一定程度的强化,但仍显不够。特别是目前特种设备使用中的维护、保养问题相当突出,草案有所涉及,但是在实践中可能操作性还不够强。谈到具体建议时,李传卿委员认为,对建筑物中电梯在使用期间的维护保养责任主体要予以明确,以避免发生纠纷的时候相互推诿。

此外,李传卿委员还建议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草案在总则当中只对政府部门明确了监管责任,这可能还不够,需要增加明确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李传卿委员建议在总则当中增加一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现统一领导,并及时组织协调解决安全保障工作当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蔡素玉代表建议

特种设备应有使用规范

在近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时,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蔡素玉建议,特种设备应有详细的使用规范。

蔡素玉代表谈到,特种设备出现事故,经常是因为使用者没有经验,不了解设备,或者出现一些问题的时候不知道如何处理,因此产生了一些意外的事故。所以,事先的防备和相应的知识非常重要。每一个产品有不一样的使用守则,建议在附则中写上每一个产品要有详细的使用规范,这些规范必须具有非常详细的教育性、预防性,还有发生事故的时候应该怎样处理。这些要求都要写进法律里面。

蔡素玉代表还举例说,比如电梯,其实电梯出现事故的时候,有很多措施是可以避免出现很严重伤亡的,但是因为大家在出事的时候不知道该怎么办,所以经常出现伤亡的事情。应该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使用提示,特别是当发生事故的时候应该怎样自救的提示。“希望法律明确对于购买者和使用者在购买或安装特种设备产品时,能得到很详细的对于预防该产品出现事故的一些方法和措施。”蔡素玉代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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