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张璐 姜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11-21 08:45:2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北晨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生育险拟覆盖个体企业 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起草了《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将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的劳动者纳入覆盖范围,并明确生育津贴支付额度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征求意见稿将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上限减半,并规定用人单位如不为职工缴纳生育险,须自行支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适用范围覆盖个体单位
与现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相比,昨天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大大扩大了生育险覆盖范围,从目前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扩大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征求意见稿明确,单位无论招用男、女职工都须依法参加生育险。立法说明指出,特别是在女性就业比男性更为困难的背景下,通过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实现风险共担,有利于均衡用人单位之间的生育成本负担,有利于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
单位缴费比例或将减半
征求意见稿依然规定用人单位以其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大幅降低了缴费比例,从目前的不超过1%降低至不超过0.5%,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测算报批;职工个人依旧不用缴费。
办法首次明确,如果单位不依法给职工上生育保险,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须由用人单位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
领取生育津贴范围扩大
生育保险待遇有两种: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征求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参保人在协议医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报销。同时还规定,急诊、抢救者可在非协议医院就医。
在被称为“产假工资”的生育津贴方面,征求意见稿再次明确“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这与目前现行的试行办法相同。有所不同的是,征求意见稿将“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也纳入领取生育津贴的范围。
考虑到公共卫生服务已包含了部分孕产妇检查项目,征求意见稿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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